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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许可证简略历程
        09年2月底正式出台的《食品安全法》,确立了中国的食品安全分段监管体制,卫生、农业、质检、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各司其职,分别负责对食品生产环节、食品流通环节和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根据这部法律,自6月1日起,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取代卫生监督部门,对餐饮服务环节进行监管,并用餐饮服务许可证取代食品卫生许可证。对餐饮服务经营者申请新发、变更、延续、补发许可证的,各级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同时明确,餐饮服务经营者在2009年6月1日前已经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按有关规定换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餐饮服务许可证主要包括
  
        一、名称及法人栏:应与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准的一致。
  二、地址栏:按经营场所的详细地址填写。
  三、许可类型栏:
  (一)餐馆(如酒家、酒楼、酒店、饭庄等):指以饭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韩餐等)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包括火锅店、烧烤店等。
  1.特大型餐馆:使用面积在3000㎡以上(不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1000座以上(不含1000座)的餐馆。
  2.大型餐馆:使用面积在500-3000㎡(不含500㎡,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座)的餐馆。
  3.中型餐馆:使用面积在150-500㎡(不含150㎡,含5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餐馆。
  4.小型餐馆:使用面积在150㎡以下(含15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人以下(含75座)以下的餐馆。
  如面积与就餐座位数分属两类的,餐馆类别以其中规模较大者计。
  (二)快餐店:指以集中加工配送、当场分餐食用并快速提供就餐服务为主要加工供应形式的单位。
  (三)小吃店:指以点心、小吃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
  (四)饮品店:指以供应酒类、咖啡、茶水或者饮料为主的单位。
  (五)食堂:指设于机关、学校、企业、工地等地点(场所),为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就餐的单位。
  四、许可证号格式栏: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餐证字+4位年份数+6位行政区域代码+6位行政区域发证顺序编号。许可证号中的数字如不足相应位数,应在数字前加零补足。
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所需材料
                   
       (一)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的证明(复印件,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提出申请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食品经营场所选址、布局流程和设备设施布局图纸符合合理要求的证明;
       (五)现场验收核查意见;
       (六)食品安全管理员经过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证明;
       (七)餐饮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及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情况说明;
       (八)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培训管理、原料采购查验和索票索证、仓储管理、餐饮具清洗消毒管理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九)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还应提供关键环节          食品加工操作规程、食品安全检查计划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餐饮服务许可证备注
 《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临时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有效期不超过半年。同一餐饮服务经营者在两个及以上地点或者场所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应当在不同地点或场所分别办理许可证。餐饮服务经营者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不得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餐饮服务者应当在就餐场所明显位置悬挂或者摆放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