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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的概述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其所称的中国投资者包括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审批机关批准的公司章程;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6)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适用于金融、证券、保险类和基金管理公司,以及设立时缴付全部或部分注册资本的公司。

(8)投资者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9)住所使用证明文件;

(10)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公司。

(11)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由公司的境外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载明境内被授权人的地址、联系方式,明确授权其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被授权人可以是境外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或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12)其他有关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类型可分

1、合资经营

由中外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照投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比例有法定要求;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故此种合营称为股权式合营。

2、合作经营

中外合作各方通过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份额无强制性要求;企业采取灵活的组织管理、利润分配、风险负担方式。故此种合营称为契约式合营。

3、外资企业

其主要法律特征是:企业全部资本均为外商出资和拥有。不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4、外商投资合伙

其主要的,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流程与所需材料

(1)名称预先核准(工商)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合并提交的,本项无需提交);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授权期限。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特殊的申请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机关与拟设企业登记机关不一致的,投资人还应当提交拟设企业登记机关的《企业名称初审意见表》。

6、企业集团的子公司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的,应当提交加盖企业集团母公司印章的《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参股公司还应当提交企业集团母公司同意的证明。

7、股东身份证明。

 
(2)《合同》、《章程》批复、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务)

1、中外合资

(一)投资方关于设立合资、合作企业的申请;

(二)投资各方共同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投资各方共同签署的合同、章程及其附件;

(四)中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外方的主体资格证明(公证书、认证书)。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外方的银行资信证明;

(六)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2、独资

(一)投资方关于设立独资企业的申请;

(二)投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投资方签署的章程及其附件;

(四)投资方的主体资格证明(公证书、认证书)。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投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

(六)拟设立外商独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组织机构预赋码(质监)

1.商务局企业设立批复原件、复印件一份;

2.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 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代身份证请将正反面复印在一页纸上。
 
(4)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务)

1.组织机构预赋码
 
(5)注册登记(工商)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以股权出资的,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7、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8、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9、住所使用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6)组织机构代码(质监)

1.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商务局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设立核准通知书原件、复印件一份;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有经办人的交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代身份证请将正反面复印在一页纸上;

5.公章。
 
(7)税务登记(国税)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设立章程;

3.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它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房产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6.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投资方证明(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或护照等证件,其他经济性质的投资方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它登记证明资料)

 
(8)银行开基本账户

1.营业执照;

2.税务登记证;

3.组织机构代码证;

4.法人代表身份证;

5.账户管理协议;

6.公章、印鉴章等。(前四证带原件并复印件一式两份)

上述事项办理,如非企业法人到场办理,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