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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私募基金备案?
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契约型基金、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私募基金的渠道以及募集方式
私募基金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不得公开或变相公开募集:
(1)严格限制投资者人数:单只私募基金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合伙型、有限公司型基金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50人,契约型、股份公司型基金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2)严格限制募集方式: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1)个人投资者的金融资产不低于500 万元人民币,机构投资者的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人民币;
(2)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3)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人民币。
私募证券基金从业资格的取得方式?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条 “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的规定, 私募证券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私募证券基金从业资格。
根据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相关规定, 现进一步明确取得私募证券基金从业资格的相关安排。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私募证券基金从业资格:
(一) 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二) 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此类情形主要指最近三年从事相关资产管理业务,且管理资产年均规模1000 万元以上;或者最近三年在金融监管机构及其监管的金融机构工作。
(三)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此类情形主要指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或者期货从业
资格考试,取得相关资格;或者已取得境内、外基金或资产管理、基金销售等相关从业资格等。
属于(二)、(三)情形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应提交相应证明资料。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情况说明
1、申请机构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注: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应对申请机构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中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出具意见。
2、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
"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
3、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是否含有"私募"相关字样
4、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专业化经营原则(备注1)
5、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
6、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
7、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8、申请机构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穿透后其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
9、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
10、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11、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其中包括不限于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部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
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
12、申请机构是否与未取得中国基金业协会外包服务资格的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
13、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基金从业资格情况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
14、申请机构的高管岗位设置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
15、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收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16、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收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
17、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
18、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9、申请机构及高管人员是否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
20、申请机构及高管人员是否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21、申请机构最近三年是否涉诉或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