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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园区,是中国政府即将设立在天津市滨海新区的区域性自由贸易园区,属中国自由贸易区范畴。
2014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四个自贸区将在2015年使用同一张负面清单,该清单正在由国家发改委制定。
2014年12月12日决定设立该试验区,于试验区总面积为119.9平方公里,主要涵盖3个功能区,天津港片区、天津机场片区、以及滨海新区中心商务片区。
2015年3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
2015年4月21日上午10点,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简称“天津自贸区”)正式挂牌。
作为北方首个自贸区,天津的战略定位将挂钩京津冀协同发展。在学习和复制上海经验基础上,将重点摸索天津特色,包括:用制度创新服务实体经济;借“一带一路”契机服务和带动环渤海经济;突出航运,打造航运税收、航运金融等特色
 
保障机制
(一)健全法制保障体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经授权国务院,暂时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自2015年3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试行。
(二)优化行政管理服务环境。
转变政府职能,推进落实各项改革创新措施,加强自贸试验区经济运行管理和风险防控,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加强海关、质检、工商、税务、金融监管及外汇等部门协作,依托地方政府主导的电子口岸等公共电子信息平台,整合监管信息,实现相关监管部门信息共享,共同提高维护经济社会安全的服务保障能力。
(三)完善配套税收政策。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已经试点的税收政策原则上可在自贸试验区进行试点,其中促进贸易的选择性征收关税、其他相关进出口税收等政策在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行试点。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范围和税收政策适用范围维持不变。此外,在符合税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以及不导致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前提下,积极研究完善适应境外股权投资和离岸业务发展的税收政策。
(四)抓好组织实施工作。
在国务院的领导和统筹协调下,由天津市根据试点内容,按照总体筹划、分步实施、率先突破、逐步完善的原则组织实施。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研究,及时调整试点内容和政策措施,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加强指导和服务,共同推进相关体制机制创新,把自贸试验区建设好、管理好。
(五)建立评估推广机制。
自贸试验区要及时总结改革创新经验和成果。商务部、天津市人民政府要会同相关部门,对自贸试验区试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综合和专项评估,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独立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告国务院。对试点效果好且可复制可推广的成果,经国务院同意后率先在京津冀地区复制推广,具备条件的,进一步推广到全国其他地区。
 
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提升行政管理水平,建设适应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要求和贸易投资便利化需求的服务体系。
(二)扩大投资领域开放。
稳步扩大开放领域,改革“引进来”和“走出去”投资管理方式,突出重点,创新机制,有效监管,完善服务,探索建立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的基本制度框架。
(三)推动贸易转型升级。
积极培育新型贸易方式,打造以技术、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的外贸竞争新优势,探索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航运业发展环境。
(四)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
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实施业务模式创新,培育新型金融市场,加强风险控制,推进投融资便利化、利率市场化和人民币跨境使用,做大做强融资租赁业,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五)推动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
发挥自贸试验区对外开放高地的综合优势,推动京津冀地区外向型经济发展,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区域开放型经济新格局。
 
区位布局
(一)实施范围。
自贸试验区的实施范围119.9平方公里,涵盖三个片区:天津港片区30平方公里(含东疆保税港区10平方公里),天津机场片区43.1平方公里(含天津港保税区空港部分1平方公里和滨海新区综合保税区1.96平方公里),滨海新区中心商务片区46.8平方公里(含天津港保税区海港部分和保税物流园区4平方公里)。
自贸试验区土地开发利用须遵守土地利用法律法规。
(二)功能划分。
按区域布局划分,天津港片区重点发展航运物流、国际贸易、融资租赁等现代服务业;天津机场片区重点发展航空航天、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等高端制造业和研发设计、航空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滨海新区中心商务片区重点发展以金融创新为主的现代服务业。
按海关监管方式划分,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重点探索以贸易便利化为主要内容的制度创新,开展货物贸易、融资租赁、保税加工和保税物流等业务;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重点探索投资制度改革,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推动金融制度创新,积极发展现代服务业和高端制造业。